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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06﹞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落实好相关的税收政策。
  20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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