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68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