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5号)转发给你们,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面积23252.29公顷内新创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7年2月6日
转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