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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简化有关手续,各局对已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汇缴机构可暂不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对汇缴机构发生新增或取消汇总缴纳所得税分支机构情况的,各局应在汇缴机构办理所得税税种登记变更时,向其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分支机构在向各局办理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二、《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一式三份,汇缴机构、征管科、国际税务管理科各留存一份;《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一式三份,分支机构、税务管理所、国际税务管理科各留存一份。
  三、鉴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需要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各局应通知所辖分支机构于2007年4月5日前报送有关资料,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对分支机构所报送的涉税事项资料的审核,并按照《通知》规定向分支机构开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20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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