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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的要求和市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级次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以下同)三级审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市局进行审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及以下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审批。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系统设置问题
  市局将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级次,由市局信息中心在CTAIS系统中统一制作修改版面终审权限模版,各局信息中心按照市局修改后的版面终审权限模版自行修改权限。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使用印章问题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刻制、规格、使用管理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许可专用章刻制和使用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28号)执行。
  四、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实地核查、审核、审批的有关要求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时,税务所管理人员应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地(会计核算地不在北京的,应到注册地)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对:
  (一)近期三个月的应税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及其入库等情况,需要时可向前追溯;
  (二)近期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等情况,需要时可向前追溯。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审查、核查、审批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查阅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具有重要关联的资料、证明,如:合同、协议等。
  五、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使用表格问题
  各局在按照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工作时,同时使用总局《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市局制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见附件一。表格填写说明见附件二)。
  六、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的及时性,税务机关自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之日起,应在20日内完成申请事项的终审工作,并将终审结果及时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20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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