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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2007年1月1日以后通知附件所列定点企业生产的药物在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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