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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规定出口免税货物的申报和审核审批手续,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44号)执行。
  二、《通知》规定取消和降低出口退税率需要备案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合同,各局要专门设置台账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核销,对出口企业出口与备案合同不符和未按期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货物,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0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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