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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
  (一)根据账户开立规定,各局在开立“代保管资金账户”时,应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由市局统一向财政部驻北京的财政专员办报送审批。
  (二)财政部驻北京财政专员办审批同意后,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各局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通知中规定的开户事项,及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三)各局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由市局统一报送财政部驻北京财政专员办备案。
  二、 关于账户的使用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存入
  1、以现金方式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时,应按笔填写《现金送款簿》并注明税务代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缴存。
  2、用支票以转账方式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时,应在支票背面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按每张支票填制《进账单》并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缴存。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支付
  1、以现金方式支付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按笔填写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同时还要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现金支付。
  2、以转账方式支付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填制《进账单》并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支付。
  3、对以现金方式缴纳代保管资金且纳税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填制《信、电汇凭证》,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同时还要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支付。
  三、关于会计核算工作
  税务代保管资金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后,各局应按通知规定充实会计人员;为确保银行票据、凭证、印章以及代保管资金的安全,各局还应配置保险柜和验钞设备。
  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上报会计报表等事项,市局将另行通知。
  20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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