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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和级次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和级次的批复》(国税函[2007]76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和级次的批复
    国税函[2007]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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