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 及时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申报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明确岗位责任,搞好部门配合,建立免税资料台账交接登记;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自2008年1月(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45号)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出口计算机软件等免税货物的申报审核手续仍按京国税﹝2000﹞45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