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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福建、青岛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福建、青岛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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