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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就我市本次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工作的具体规定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在认真核实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根据近两年票证填用情况妥当安排留存数量,库存不足可以继续领用,多余的上缴市局,由市局按“税收票证销毁”有关规定,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后,统一进行销毁。
  二、清缴手续:请各局填写《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
  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留存和上缴数量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没有库存的单位不需填写、上报)。《统计表》由FTP/计会/票证/专用税票目录下载,并于2008年2月底前按此路径上报。在2008年3月底前持《统计表》一式两份及多余部分的上述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一并上缴市局。
  20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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