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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为保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实际退库数据的一致性,各局须对审核通过的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应退税额,在审核系统--退税审批――特殊录入中进行录入。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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