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北京税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