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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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