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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京财法[2008]58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依据该通知要求,我局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公布相关废止文件目录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862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57号)
    三、《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1987〕市税三字第248号)
    四、《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1987〕市税三字第862号)
    五、《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和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税征免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87〕市税三字第660号)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工委机关服务中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39号)
    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1995〕241号)
    八、《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70号)
    九、《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249号)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
    京财法[2008]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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