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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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