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8]15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文件规定的《北京市落实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的统计工作由市局统一汇总完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ОО八年九月十八日
北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综[2008]15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