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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注释:第十九条部分条款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地税局××税务所票据登记簿
    2.票据收单
    3.××地税局××税务所代缴库税款备查账
    4.××地税局代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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