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北京税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依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执法效能、优化纳税服务的现实需要。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及时部署,专人负责,确保新政策按时实施。市局将适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二、各局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税务证明》的受理、开具、复核、归档等职责分工及业务流程,由各局自行确定。需要审核的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由各局相关业务部门把关,自地税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各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根据地方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外公开。
    四、各局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格式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报市局备案。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刻制一枚或多枚专用章,需要刻制多枚专用章的,自行编号排序。编号方式为阿拉伯数字加小括号。例如,“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1)”。
    五、市局已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税务证明》两个文书格式添加到市局网站上,《税务证明》申请人可登录网站“便民服务―下载中心―其它类”栏目下载。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为纳税人下载打印或自行印制。
    六、各局应加强与国税局的沟通,协调好开具《税务证明》的相关事宜。如对申请人所持《税务证明》有疑义,要及时与开具证明的国税机关沟通确认。
    七、各局应及时开展开具《税务证明》的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局的相关业务培训。
    各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