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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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