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北京税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执行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监控范围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按《通知》制度规定执行。各单位降低标准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有关资料能完整填列的,可以一同上报市局。
  (二)关于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关于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按照《通知》关于深化数据应用和市局领导关于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分析的要求,为便于监控数据筛选提取使用,市局经与部分区县局研究,决定在《基本信息表》、《税收表》的备用字段栏目增加若干信息项目及指标。在备用字段增加的内容由税务机关填写,切勿布置给企业。备用字段市局未使用的栏目各区县局可以使用。
  在备用字段增加的信息项目及指标主要是国内增值税、中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分类信息。其中为满足企业所得税分析的需要,口径分类较复杂,具体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按预算分配比例划分4类:
  (1)中央100%(指(国税发﹝2008﹞28号)文所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总机构60%、20%、10%、10%(指总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中央待分配20%市10%区县10%)。
  (3)分支机构60%、20%、20%(指分支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
  (4)其他企业60%、20%、20%(指非中央固定收入企业、非总分机构企业,其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类:
  中央企业:
  (1)中央100%(指(国税发﹝2008﹞28号)文所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中央企业的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的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中央待分配20%市10%区县10%)。
  (3)中央企业的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
  (4)其他中央企业(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
  地方企业:
  (1)地方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的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中央待分配20%市10%区县10%)。
  (2)地方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
  (3)其他地方企业(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
  3、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机构类型划分:
  (1)总机构且本部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并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的企业(本条信息是指在重点税源报表中,总机构本部设立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视同分支机构预缴的所得税与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合并统计上报的总机构企业)。
  (2)总机构在京的分支机构企业。
  (3)总机构不在京的分支机构企业。
  4、企业所得税其他分类信息:
  (1)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19号文件所附名单)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由2008年和2009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5、为满足各区县局分析地方级收入变化的需要,对一户企业按不同预算分配比例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税收表》的备用字段设置明细栏目填列。
  116行:总机构60%、20%、10%、10%。
  117行:总机构60%、20%、20%(指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并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的企业)。
  118行:分支机构60%、20%、20%。
  119行:分支机构60%、40%。
  6、取消重点税源增值税免抵调报表,将增值税免抵调数据填列在《税收表》的备用字段115行。
  为便于识别和数据提取,对需在《基本信息表》备用字段增加的项目分别设置了代码,填报时在相关栏目输入代码即可。
  (1)45行:中央营业税(缴纳中央营业税的企业)代码1000;
  企业所得税按预算分配比例划分:
  (2)46行:中央(指(国税发﹝2008﹞28号)文所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代码1100;
  (3)47行:总机构代码1811;
  (4)48行:分支机构代码1622;
  (5)49行:其他企业代码1640;
  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
  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国税发﹝2008﹞28号)文所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见46行)。
  (6)50行:中央企业总机构代码2811;
  (7)51行:中央企业分支机构代码2622;
  (8)52行:其他中央企业代码2640;
  地方企业:
  (9)53行:地方企业总机构代码3811;
  (10)54行:地方企业分支机构代码3622;
  (11)55行:其他地方企业代码3640;
  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机构类型划分:
  (12)56行:总机构且本部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并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的企业代码4811;
  (13)57行:总机构在京的分支机构企业代码4622;
  (14)58行:总机构不在京的分支机构企业代码5622;
  企业所得税其他分类信息:
  (15)59行: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19号文件所附名单)的企业代码5623;
  (16)60行:高新技术企业(由2008年和2009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代码5624。
  这些在《基本信息表》备用字段增加的项目年初一次性填报准确应用到其它报表期即可(因增加内容较多且时间较紧,这些增加的内容最迟可在报送2月份数据时完成);在《税收表》备用字段增加的指标要按月填报。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市局“FTP/计会/重点税源监控/2009年/2009年任务文件资料/09年任务”目录下载。
  (三)关于上报时间和地址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上报时间比上年延后两天,季报时间不变。即: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次月17日前,只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季后18日前,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报表所属期为12月份时,报送时间为2010年2月5日前。以上报送截止时间逢节假日顺延。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一律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报送,地址为“FTP/计会/重点税源监控/2009年/上报数据”目录。各单位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报至“FTP/计会/重点税源监控/2009年/工作交流”目录。
  二、执行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新的机构设置方案,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明确由各级规划核算部门承担,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必须设专岗,并配备懂经济、懂财会、懂税收、具备较高分析技能和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从事这一工作。加强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考核监督,完善考核办法,促进监控水平不断提高。
  (二)提高数据质量。质量是数据的生命,错误的数据必然导致错误的分析结果,严重的甚至会误导决策。切实强化数据质量意识,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层层加强数据质量审核,是提高数据质量的关键。因此要按照《通知》要求,一是加强对企业和基层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和辅导,要求企业报送的数据信息与征管纳税申报数据信息一致,与统计部门相关数据信息一致,报送给国税和地税的数据信息要一致,切实把好数据入口关。二是进一步健全数据审核体系,加强中间环节审核,防止错误数据层层上传,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三是完善纠错机制,杜绝屡错屡犯现象的发生。各单位要摸索规律总结经验。市局将组织交流和研讨,以进一步提高TRAS软件系统应用水平,掌握数据审核技巧。此外,2009年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工作。确保上报总局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真实准确。
  (三)深化数据应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化对监控数据的分析应用。
  1、分析关注的重点是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对税收的影响,其中增值税要关注分析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企业所得税要按企业隶属关系、预算分配比例、多角度、深层次地进行分析。
  2、重点税源分析要和月度税收分析紧密结合起来,面对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通过开展专题分析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反映税源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为加强管理、组织收入、宏观调控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为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加强数据利用,要继续坚持按季上报综合分析报告同时上报专题分析报告的制度,及时反映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市局将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下发部分研究课题,请各区、县局共同研究。
  (四)加强工作考核
  为促进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局继续按照《通知》要求,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对重点税源管理的考核规定执行。
  2009年1月16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