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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转发给你们,对属于国税发[2009]538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货物,应纳入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与免抵退税货物一同申报、审批,请依照执行。
  200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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