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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程序和要求,与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的内容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二、在执行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前,已根据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程序要求执行完毕的各环节,不需依照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对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另文下发。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映。
  20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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