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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136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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