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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要求,市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件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外﹝1995﹞230号)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69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16号)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05号)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32号)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6号)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23号)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137号)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190号)
  (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18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02号)市局补充规定废止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52号)市局补充规定废止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31号)市局补充规定第一条第(六)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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