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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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