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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10]3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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