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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11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按下表现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4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