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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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