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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0] 11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4] 242号)附件的第二条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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