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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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