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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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