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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税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新版发票销售工本费的函》 (京国税函[2012] 110 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国税局销售的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 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国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 年7 月15 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附件: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编码 包装规格 单位 工本费标准(元)
《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本式) 176002015 50份/本 2.1
《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本式) 176002016 50份/本 2
《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 176002017 100份/卷 3.8
《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22 50份/包 19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18 50份/包 16.9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19 50份/包 16.9
《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20 50份/包 16.2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21 50份/包 16.9
《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23 50份/包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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