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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实行工效挂钩税前扣除的通知

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申请》(内国信财字﹝1999﹞22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在1999年内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在计算所得税额时允许税前扣除。
  附:实行工资同效益挂钩企业名单
  1、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2、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3、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4、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5、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呼盟分公司
  6、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7、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8、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锡盟分公司
  9、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乌盟分公司
  10、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伊盟分公司
  11、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巴盟分公司
  12、内蒙古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阿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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