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成果,促进依法治税,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在国税系统对组织收入工作实行的新考核办法(国税发﹝2000﹞39号),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收入工作考核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税收计划管理水平,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全面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收入工作考核遵照实事求是和有利于促进组织收入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逐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考核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相关度和征管工作质量三部分。
第四条 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
(一)收入计划完成率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与年度税收计划的比例,用以考核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
收入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年度税收计划为自治区国税局正式下达的税收计划。当年实际税收收入中如有超出计划之外的重大增减收因素,在各地报经自治区全国税局计统处核定批准后从收入中剔除计算(下同)。
(二)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指季度实际税收收入进度与自治区国税局每季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进度之间的差异,用以考核税收均衡入库程度。
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季度税收收入进度-自治区国税局每季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进度。
(三)收入增减率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与上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的比例,用以考核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
收入增减率=(计划年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上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上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100%
第五条 税收与经济相关度考核指标是:
(一)税收负担增减率通过对计划年度与上年税收负担率的比较,考核税负增减变化情况。
税收负担增减率=计划年度税收负担率-上年度税收负担率计划年度税收负担率=计划年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00%国内生产总值为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二)税收弹性系数增减率通过对计划年度与上年税收弹性系数的比较,考核其增减变化情况。
税收弹性系数增减率=计划年度税收弹性系数-上年税收弹性系数计划年度税收弹性系数=计划年度税收增长率%/计划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现价)%上一年度税收弹性系数=上年税收增长率%/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现价)%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第六条 征管工作质量考核指标的内容、口径及考核方法等另行下文明确。
第七条 考核依据为税收收入管理的日常资料和自治区局征管质量检查资料。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指标考核的日常资料来源为自治区国税局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季度收入计划以及税收会统报表和其它有关经济统计资料。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成立组织收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计统处和征管处负责考核评定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实行分项计分、综合评定、年终考核的办法。评定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组织收入评分标准附后)。
第十条 自治区国税局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评定“较差”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局计统处会同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开始实行。
附件:组织收入工作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