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内蒙古税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批复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国税函﹝2000﹞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协税员等一律不得核《税务检查证》,对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农税人员此次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但要严格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要求进行发放和管理。
  二、为严肃、规范税务执法证件管理,各级地税局应对已申请办理并录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申办人员资格进行重新审核清理,对不符合发放范围要求的人员一律予以剔除。
  三、各级地税局应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91号)的要求,对《税务检查证》进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区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四、各级地税局在办理制作《税务检查证》时,应将《税务检查证》申办软盘、《税务检查证申办表》、旧《税务检查证缴销登记册》及人事部门提供的当地税务人员花名册(包括协税员等)一并上报区局。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