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铁路局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巴彦淖尔盟、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2000年业务招待费支出申请函》(呼铁财函字﹝2000﹞340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48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4号)规定,经审核,现通知如下:同意呼和浩特铁路局及所属企业在完成业务收入283225.8万元的前提下,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为86.45万元(见附表),年终结算时据实扣除,对超出限额部分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就地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呼和浩特铁路局及所属企业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