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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税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的批复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银行在今后5年内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额的请示》(内地税直﹝2001﹞6号),根据国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在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等5家银行,在今后5年内以2000年底以前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按每年20%的比例冲减应税营业额。
附:各银行冲减营业额额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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