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内蒙古税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2个文件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国税机关严格按照以上2个文件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严防骗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