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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执行《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科委(科技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1﹞60号)下发以来,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第五条第3款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歧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该款补充通知如下:
  《通知》第五条第3款原表述为“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五年”。现进一步明确为“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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