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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入库管理办法》已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十八次党组会议审查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入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补税款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和准确核算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建立一级稽查体制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以下简称稽查查补收入),原则上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缴入库。
  第三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必须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异地查补收入由查处的稽查部门通知纳税人将应补收入通过电汇、信汇直接汇入该稽查部门开设的专户,同城查补收入由纳税人开具转帐支票自行缴入“专户”,稽查部门在收到“专户”开户行的进帐通知后分税种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对同城纳税人由稽查人员直接送达,对异地纳税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纳税人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当场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在接到“专户”开户行进帐通知或收到现金的当天或次日,稽查部门根据开具的税收完税证,分税种、分预算级次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将查补收入缴入国库。
  对已入库的查补收入需要退付的,须由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批准后,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付,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第四条 “专户”主要用于税务稽查部门已查结的各项应缴查补收入的汇缴和解库,对于案件尚未查结,而又需要预先缴纳的收入,也可汇入“专户”,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专户”的管理要求办理。
  第五条 汇入“专户”的各项查补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税款报解制度,保证“专户”收入的及时解缴入库,严禁积压,挪用。
  第六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必须设置专门的帐簿,对“专户”收入的收取和划解及时核算,并定期与开户银行办理“专户”由入的对帐手续。
  第七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给纳税人制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应缴查补收入的划款方式,划款期限、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按照“谁入库、谁核算”的原则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凡进入“专户”的,其会计统计核算和收入对账工作,均由各级稽查部门直接负责,并配备相应的税上会计人员。
  第九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对缴入“专户”的各项查补收入要严格按照各项税收会计统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并按照入库级次分别向区局稽查局和盟市局的计会部门编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等有关会计统计资料。本期无发生额时,税务稽查部门也必须按要求对帐簿进行结帐,并根据会统帐簿的本期累计数编报各种报表。
  第十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建立“一级稽查”体制方案》,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稽查分局,各盟市税务稽查分局查补税款入库规定如下:
  1、稽查查补的自治区级各项收入入自治区级库。
  2、稽查查补的收入,入地方库的必须报自治区地税稽查局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稽查分局对查补的各项收入应于次月10日前分入库级次向自治区地税稽查局报送报表。
  第十二条 对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当地库的(即未通过“专户”汇缴和解库),经批准后由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下达有关税务文书,通知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入库,将完税凭证复印件存入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档案即视为入库。为避免重复核算,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对该项查补收入不再进行会计统计核算,只在稽查查补收入统计报表中反映。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由其会计人员向所在盟市地税局计会部门领取,严格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接受盟市计征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所用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等必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由区局稽查局统一刻制。各地目前使用的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停止使用,由区局稽查局缴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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