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盟市稽查分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
经2002年9月7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18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盟市稽查分局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盟市稽查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一级稽查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财务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财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立一级稽查体制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的财务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坚持节约使用资金的原则;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综合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领导对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的原则;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领导负责制度,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本单位的财务活动主要领导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审核、检查。
第五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应配备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独立核算。财务人员分工必须遵循会议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并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的经费预算由自治区地税局财装处和稽查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报送年度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预算编制要合法、合理、真实、有效;
(二)各级地税稽查部门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三)部门单位支出计划按零基预算原则编制;
(四)对基本建设要进行项目概算;
(五)要认真编写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书和各项预算表格,表格各项数据和逻辑关系必须准确无误。
第九条 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是:首先由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按照要求提出预算计划,上报区局稽查局审核汇总后,转区局财装处审批。
第十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每半年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上报区局稽查局。
第十一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预算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要求上报区局稽查局和财装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指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的税务经费比照自治区地税局直属东、中、西部稽查分局年初核定的经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全额纳入部门预算。严禁设帐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五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六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对所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税务经费支出和基建支出。
第十八条 税务经费支出是指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完成日常和专项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费。
第十九条 基建支出是指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用于建房和购房及维修的支出,包括预算拨款和自筹资金基建支出。基建支出按用途分为办公用房和其他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支出业务费——办案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办理,并事先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5000元以下的支出必须经稽查局长审批同意,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稽查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财务开支管理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单项或批量1万元以下的印刷和设备物资购置、要有预算并经稽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1万元以上的印刷和设备物资购置,要有预算并经稽查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报区局稽查局审批;3万元以上的印刷、设备物资和交通工具的购置,报区局稽查局及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税务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工资政策、未经区局批准不得随意扩大工资项目、标准,同时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二)严格控制并按规定和标准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每项开支要严格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相应的科目列支,不得转列其他科目;
(四)每项开支必须取得正规的发票或其他合法原始凭证,严禁白条下帐。
第二十四条 基建支出的管理
(一)各类基建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稽查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上报区局稽查局,经区局审批后执行。
(二)基建项目批准后,要严格按照《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工程预算及决算必须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三)严格执行基建项目预算和立项的建筑面积,不得办理无预算支出和擅自扩大建设面积。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往来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并设置专人进行登记、管理。年度终了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只能由财务部门开设和管理一个银行存款帐户。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现金安全;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实行钱、帐分管;各类公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或储蓄存款、单位银行帐户不得出借;
(二)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应当建立、健全库存材料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定期盘点,帐实相符;
(三)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要规范对往来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管理,对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年终一般应无余额。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编制购置计划,并要列入当年预算;
(二)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要按照有关要求,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编制资产报表和资产情况说明书;
(三)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对于各类固定资产要建立健全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要明确有关责任人,领用手续要齐全,定期进行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五)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固定资产增加时,要及时登记入帐;固定资产减少时,应上报区局稽查局审批,并进行帐务处理。原值在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及报损,必须经当地资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并出据资产评估证明,报区局财装处和稽查局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将非经营性资产(自筹资金、原有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并应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资产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及其他有关附表。各项报表表内和表间数据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并且要符合逻辑关系。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节余、专项经费使用以及各项资产变动情况、原因,简要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既是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即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人员增减与机构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利用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影响预算执行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改进措施;
(四)对区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第三十六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要于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区局稽查局上报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和各项财务规定,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对本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主要采取财务部门自查和每半年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在稽查局局务会公开的办法。对本单位的各项开支的具体内容,每半年要在稽查局局务会上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以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检查;
(四)对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且认真实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每年要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区局稽查局也将定期组织对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的财务收支活动开展内部审计。区局监察室将不定期对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进行抽查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盟市地税稽查分局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列明的其他财务管理内容,比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系统财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和六个配套办法及规定的通知》(内地税发﹝2001﹞41号)中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