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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批复》(内政发﹝2003﹞44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根据《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51年9月20日政秘字第714号令公布)的规定,为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纳税期限,方便征缴,两税均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征期为每年1月和7月。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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