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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文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局机关各处、室、局,机关党委,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文印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1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文印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文印工作,提高文印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更好地为机关各部门提供文印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机关文印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内部设专人从事打字、速印、复印等文印工作,负责为机关各职能处、室、机关党委以及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文印服务。
  日常文印工作,由文印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打印、速印和复印工作。大型会议材料、急件、要件等文印工作,由文印工作人员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二)文印工作人员的职责
  1、负责机关公文以及其他文字材料的打字、速印、复印工作;
  2、对印制的公文要按照发文种类和发文字号有序排列保存,以备查询;对其他各类印件要进行详细列表登记,以便统计和核算。
  3、负责文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文印工作中的设备损耗、印刷纸张。
  5、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机器操作技能,仪器设备交办的各项文印工作顺利完成。
  6、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二、文印审批程序
  (一)局级文件必须经局领导签发,方可按规定分类编号打印;
  (二)各部门文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发,方可按部门编号打印;
  (三)各部门其他文字材料、资料等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签,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方可打印。为充分发挥配有复印机部门复印机的作用,原则上不受理配备有复印机部门的文稿复印。
  (四)外单位要求协助打印的文件、材料和以个人名义撰写的文章、材料,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打印。
  三、文印工作要求
  (一)机关内部各类文件原则上一律要求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传输到文印室进行排版打印。过渡期间应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磁盘将修改后的稿件传送到文印室登记、排版、打印。
  (二)各部门起草的除正式文件以外的文字材料、资料以及以个人名义撰写的文章、材料等,原则上应由各部门和个人自行录入,录入量较大,需要由机关文印工作人员录入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由文印工作人员录入,文印室负责排版、复印。
  (三)文印工作人员打印文件材料,应严格使用规范的幅面、字型、标点符号和格式,要做到格式规范美观,字迹清楚,纸张整齐,印件清洁,并按规定份数足额印制。
  (四)文件、材料一般按照登记顺序打印。同时应兼顾轻重缓急,按照先急件后平件,先局级后部门,先文件后资料的顺序妥善安排打印。
  (五)文印室应为机关各部门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文印服务,收到普通文稿(已形成电子文档)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排版、打印校样工作,并要及时通知拟办部门校对,校对定稿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成。加急文稿(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认定)一般应随时安排印制完成,如同时遇多个部门送交的多份加急文稿,或接加急文稿时恰遇文印工作人员参与机关重大、重要活动,则由办公室主任安排各文稿印制先后顺序,并准许适当延长其他文稿的印制完成时间。其他材料(需由文印工作人员录入的)应按照办公室主任的指示意见或视实际情况打印,原则上校对定稿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成。
  (六)各类印件完成后,文印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主办部门或个人取回印件。同时,将下行文和信息、会议纪要等资料类文件或材料从网上发送区局全局人员。
  (七)文印工作人员严格按所交文稿内容打印,如发现文稿有明显错误,可提醒校对人员,但不得擅自更改文稿内容。复印密级文件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复印,绝密文件不得复印。印制废弃的重要文稿应及时按规定销毁。
  (八)打印文件、材料实行编号登记管理,要认真登记印制或复印的时间、题目、份数、批准人、承办人、复印人、取回签字等。所打印文件、材料应按照规定保存,以便查询和归档。
  (九)打印、速印、复印文件、材料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十)机关税部门需在节假日或其他非工作时间打印材料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提前通知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安排文印工作人员加班。
  四、文印设备管理
  (一)文印工作人员要加强打印、速印、复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要精心维护保养机器,正确操作设备,确保机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出现故障需要进行维修的,要及时报告。
  (二)文印工作人员应按照印制或复印数量正确使用速印、复印设备、尽量节约开支,避免浪费。
  (三)严禁非文印工作人员操作速印,复印机。
  (四)文印设备的正常保养、维修须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五、文印室管理
  (一)文印室为机要重地,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无事不得随便进入,外来人员谢绝入内。
  (二)文印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进入文印室的人员随便翻阅文件、材料。打印、复印后废弃的纸张应集中存放,定期按照规定销毁。
  (三)文印工作人员应保持文印设备和室内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为文印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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