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编综合治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综合治理工作规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综合治理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各级地税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作为各地综治委成员单位,其综治工作纳入各地综治的工作总体工作,并服从当地综治委的工作领导,接受当地综治委的考核,同时接受上级地税机关的领导。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综治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单位主要领导对综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从事综治工作的人员负工作责任。
二、制度和组织建设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不断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综治工作有章可循。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都要组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分别对本级机关综合治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和具体落实。在办事机构中必须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综治具体工作。
三、综治工作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七条 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 组织分解落实上级综治委和本级机关综治工作任务;
(二) 组织制定综治工作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制度实施情况;
(三)发动群众,搞好治安防范工作,提高群防群治意识,严密控制“黄”、“赌”、“毒”、“邪”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和各类案件的发生,及时调处排查各类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正常的社全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与财产安全。
第八条 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对本级综治委有关指示、工作的落实;
(二) 负责起草实施本单位综合治理计划、年度工作重点、总结;
(三) 负责安排落实、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政务值班,矛盾纠纷排查和调查处理等项工作;
(四) 负责工作范围内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设施的保养与维护;
(五) 负责与驻区综治、公安等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工作。
第九条 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宿舍区及其他安全保卫工作区域全天24小时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
(二)维护单位办公和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确保安保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三) 严格执行来客来访登记制度,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监督,防止各类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和生活区;
(四) 在岗期间如遇发生各类影响机关工作、生活秩序的事件或治安、刑事案件时,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一、 安全创建工作
第十条 综治工作要立足机关和生活区域范围,与安全文明小区建设相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重点做好办公场所、生活区域的创建工作,深化创建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创建工作任务;
(一)努力做好机关和生活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安保工作规程,加强人员和财产管理,强化车辆安全工作,严防治安案件,杜绝刑事案件发生。
(二) 负责办工场所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教育、卫生质量、文体活动、环境美化、设施等方面的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
(三)通过各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职工家庭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以良好风气、优良的秩序、舒适的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安全文明小区。
第十二条 安全创建工作标准:
(一) 治安稳定
1、 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居住人口的1%;
2、 无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3、 无重大恶性案件发生;
4、 居民、职工有安全感。
(二) 秩序良好
1、 治安案件不超过居住人口的5%;
2、 无火灾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3、 无“黄”、“赌”、“毒”、“邪”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
(三) 防控力强
1、 以治保小组为主体的群防群治队伍做到人员、组织、工作、制度四落实;
2、 实行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看护面积100%;
3、 单位重点部位和危险品技术防范措施到期位;
4、 门卫、值班、车辆管理、巡逻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四) 人口管理
1、 小区常住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管理制度健全;
2、 对“两劳”解释人员和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及时有效;
3、 无外来居住人口犯罪;
4、 居住人员违法犯罪率低于10%。
二、 政务值班工作
第十三条 为保证各级地税机关之间和地税机关与党政、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系,各能地税机关必须在节假日和休息期间安排政务值班。
第十四条 政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负责政务联络工作。
在值班期间发生任何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都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本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必要时要向上级机关直至区局报告,切实发挥“值守”和“应急”功能。
第十五条 政务值班人员除做好政务联络工作外,负有安全工作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为保证联系畅通,各级机关的政务值班人员、联系方式、带班领导等安排必须向上一级机关报告。
三、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第十七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点是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容易引起集体上访或酿成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因政策解释不到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征纳矛盾。
第十八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本职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摸排,分类疏理,切实把矛盾问题排查出来。
第十九条 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本着什么矛盾突出就集中调解什么矛盾,什么问题突出就处理什么问题的原则,采取建立台帐、限期整改,责任到人等有效措施,逐个解决。
第二十条 要本着普遍排查,重点调处、治理的原则,认真分析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查清工作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工作机制,确定重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基层机关抓好问题排查化解。对发生的群体上访及越级上访等重要事件,及时做好劝返和尽快妥善解决、处置,防止演化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七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