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121号)要求,启用税控收款机打发票,旧版发票全部废止,但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仍然没有出台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相关文件,为了新旧版发票更好的衔接,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内地税发﹝2004﹞121号)要求,未套印发票代码的旧版发票到12月31日一律作废,不得延用。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使用机打发票,采取由税务机关代管、窗口代开的过渡方法。
三、勘探、设计、飞播、广告等一些开票金额较大的特殊行业,可少量的印制《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服务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该发票一是要由盟市局管理科直接负责管理、发放、监督检查;二是在发放的同时要注明该发票限制使用范围、加盖使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三是在该发票上要加印“此发票仅限第一季度使用,过期作废”;四是用票企业开票最大金额的限定由盟市管理科确定。
四、《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和《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服务业专用发票》两种机打发票的开票软件均由自治区地税局信息中心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
五、以上采取的均为过渡手段,各地要严格控制印制发票的数量,避免浪费,掌握在一个季度左右。
六、各地针对上述发票要制定相应的领用存管理办法,在保证方便纳税人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附件:(略)
1、《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2、《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服务业专用发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