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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甜菜颗粒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函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你厅批转的内蒙古甜菜糖业协会《关于请求免征甜菜粕增值税的请示》(内糖协字〔2005〕4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们的意见是,对甜菜颗粒粕可按照“单一大宗饲料”对待,并且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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