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纳税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加强对纳税人的管户的管理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强化税源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特别是全区数据大集中系统上线以来,管户工作更是对系统的顺利有效运行有着决定性意义。为进一步加强管户工作,规范纳税户管理程序,不断强化税收管理力度,净化税收征纳环境,逐步杜绝漏征漏管,确保各项税收应收尽收,结合全区地税系统纳税户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纳税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坚持依法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的基础,是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对规范全区地方税收征管秩序,优化税收环境,掌握纳税户的基本资料,夯实税源基础,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税务登记的关键是资料采集环节,特别是在数据大集中系统管理环境下,资料采集的真实性是做好税收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关键。重点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资料采集到位准确。要按照数据大集中资料采集表的各项要求采集数据,切实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能够通过纳税户的资料反映出其征纳情况,通过对资料在数据大集中系统的分析得出改善征管工作的基础数据,同时要及时补充和完善资料信息。
(二)资料采集真实详细。资料是否真实决定了数据大集中系统进行税收征管的成败。资料可能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数据采集后的误录入,二是数据采集前人为的变更。对于前一种情况,要求各地进行全面系统的资料清查,进一步修整数据,确保真实性。对于后一种情况,请各地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区局管理处。如隐瞒不报或少报、漏报、误报,区局将进行摸底调查,实施扣分管理。
二、加强管户管理,确保管户管理全面、真实、高效。
(一)关于地税纯管户,要进一步加强认定。对2002年企业所得税划归国税管理后,新登记纳税户的纯管身份认证问题。尤其要关注某些纳税户的公司翻牌现象,原则上要坚决防止和制止这一问题的发生,做到管理户到位,确保税源不流失。
(二)关于国地税共管户,针对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商户集中,一证多户的现象,地税要采取一户一证的管理办法,对所有纳税户进行税务登记办证。
(三)关于非正常户,要全面采集整理有关数据,并录入数据大集中系统。有关非正常户的认定、解除、注销要按照非正常户处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非正常户数据进入数据大集中系统不影响征管工作的进行和对征管质量的考核,因此请各地将全部非正常户纳入数据大集中系统管理。
三、委托代征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手续。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到位。一是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由主管税务机关经与代征单位协商后签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二是核定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和报缴税款期限。三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证件。四是如发生变更、终止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四、凡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事顶,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内地税发﹝2004﹞19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五、各盟市地税局、各旗(县、区)地税分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征收管理的,一经查实,区局要按照实绩考核扣分,同时各盟市地税局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6年6月20日执行。凡自2006年6月20日起新设立的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对于2006年6月20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七、各盟市地税局要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有关管户基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填写附件3表格一并上报区局管理处备案。并于7月20日前将清查的漏管户、非正常户等全部录入数据大集中系统,为8月1日开始的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奠定基础。
此外,为进一步摸清全区纳税户的基本状况,核实纳税户底数,请各盟市地税局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附件1、2表格认真填写好,电传上报区局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