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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制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明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制问题的函》(征便函〔2006〕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字样印制问题,在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我区国税系统按“代码”、“号码”字样印制。为了贯彻落实总局印制发票要求,做好前后衔接工作,请各盟市局接到通知后,在新增印发票时,统一按总局的规定印制。
  二、考虑目前印刷设备及印刷成本等因素,发票代码的编码序号暂可不采用套印方式印制,即与发票联一同印制;但发票号码必须采用套印方式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码序号的规格及字体应按总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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